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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汽车报废标准》

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,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:

一、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,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,重、中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累计行驶40万公里,特大、中、轻、微型客车(含越野型),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,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。

二、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,带拖挂的载货汽车,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,其他车辆使用10年。

三、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,无法修复的。

四、车型淘汰,已无配件来源的。

五、汽车经长期使用,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%的。

六、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。

七、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,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。

对于吊车、消防车、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,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,再延长使用年限。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,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,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。

小、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、大型非营运轿车、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。

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,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,按照出厂日期计算。

车主持《汽车报废通知书》到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送交车辆;

回收企业经查验《汽车报废通知书》后将车辆解体,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,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,车架(底盘)要割断,并进行照相、开具《报废汽车回收汪明》和支付残值;

车主持《申请表》、《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》、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》及车辆解体照片,经查验、核对并签字,回收牌证,按规定上报审批,办理报废登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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