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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汽车报废标准》
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,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:
一、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,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,重、中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累计行驶40万公里,特大、中、轻、微型客车(含越野型),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,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。
二、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,带拖挂的载货汽车,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,其他车辆使用10年。
三、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,无法修复的。
四、车型淘汰,已无配件来源的。
五、汽车经长期使用,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%的。
六、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。
七、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,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。
对于吊车、消防车、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,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,再延长使用年限。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,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,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。
其他小、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,大、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;
专用校车使用15年;
大、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(大型轿车除外)使用20年
三轮汽车、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,其他载货汽车(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)使用15年。
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,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;
全挂车、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,集装箱半挂车20年,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;
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,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