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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汽车报废标准》
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,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:
一、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,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,重、中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累计行驶40万公里,特大、中、轻、微型客车(含越野型),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,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。
二、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,带拖挂的载货汽车,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,其他车辆使用10年。
三、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,无法修复的。
四、车型淘汰,已无配件来源的。
五、汽车经长期使用,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%的。
六、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。
七、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,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。
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,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;
全挂车、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,集装箱半挂车20年,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;
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,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。
公司专门回收报废汽车。对一些尾气不合格、噪音大、车况差的车辆,进行回收拆解,对五大总成(前后桥、变速箱、车大架、发动机、方向机)彻底进行拆解,并对空调制冷系统的报废车中氟利昂制冷剂进行回收分类储存,完全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汽车回收标准。
检查手续。包括车牌原件及其复印件、车主(单位)组织编码卡复印件、车主(个人)身份证复印件、承包商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信息,确认是否操作车辆,并询问车主是否正常;
核查车辆。首先确认车辆是否完整,五大组件及其他零件不可缺少。否则不收下次检查车牌、车型、车棚编号、发动机编号是否与注册信息一致,否则不收回(车棚编号、发动机编号必须是凹陷的钢印号)。